期刊文献+

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税务处理 被引量:1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明确其他个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本文拟就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税务处理进行简要分析。一、基本税收政策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作者 秦燕 徐璟
出处 《税收征纳》 2016年第11期23-24,共2页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