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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十种情形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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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进行界定。判定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遵循实质性判定原则,对于交易真实存在,根据交易情况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均不应当认定为虚开,并允许抵扣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作者 樊其国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税收征纳》 2019年第7期15-1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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