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税额怎么抵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明确,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纳税人在政策执行中应注意哪些事项,如何进行计提抵减等要做到心中有数,避免产生涉税风险。
作者 廖永红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税收征纳》 2019年第7期26-27,共2页
关键词 生活性服务业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