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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利益协调机制研究——基于山东半岛某葡萄生产合作社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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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一种政府主导性制度创新,在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创建与发展过程中,每一种介入力量都有其特定的利益动机,而合作社自身就是一种利益协调机制。本文通过对山东半岛某葡萄生产合作社的剖析表明,在一个龙头企业主导的合作组织中,农民在享受合作组织提供的技术服务与市场支持过程中,其经济状况得到了改善,但享受到的民主权利有限。随着农民市场意识和民主权利意识的不断增长,他们与合作组织的'合作'力会有所变化,并将对合作组织的可持续性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应当建立一种利益协调机制:起重要协调作用的乡镇(街办)及村委会等应当规范各自的利益获得方式,充当一个积极的利益协调角色;而作为最大受益者的政府,也应该是最重要的利益协调者,她需要明确的是其利益边界,而不是轻言退出。
出处 《生态经济评论》 2010年第1期187-198,共12页 Ecological Economic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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