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违例:“当球已在守门员控制之下,行走四步以上,未将球发出——如已将球发出,在球未经其他队员触及前,再行触球”。(以上是现文),国际足联秘书长布拉特来信作如下解释:当守门员控制球(手拿球)后,在规定的行走四步之内,他可用手拿球,或将球在地上滚动,或将球抛向空中,然后再拿住球。但在行走四步后,守门员必须将球发出,除非他用脚踢球、控球。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守门员在另外一名队员触球前不得用手再次拿球(以前。
出处
《山东体育科技》
1983年第1期36-,共1页
Shandong Sports Science &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