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某一角度来讲,各种体育运动项目可以说是按照其内在的侵犯性的强度和类型的不同来划分的,如有些运动(田径、体操、乒乓等)要求以强有力的行为来和环境抗衡,而不需要直接的攻击性行为;而有些运动比赛(足球、橄榄球、篮球、摔跤等)则需要队员在规则许可和某一特定条件下进行某种适当的侵犯性行为,要求有大量的身体的直接对抗。然而,这种侵犯性尺度有时是很难掌握的,稍一不慎就会带来许多麻烦。
出处
《山东体育科技》
1988年第4期69-74,共6页
Shandong Sports Science &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