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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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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2月2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出处 《中国生态文明》 2016年第6期90-90,共1页 China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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