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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衔接机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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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四重路径,如何确定最优?应在效率原则和效益原则的指引下,确立顺位,一是磋商,二是社会组织,三是检查机关,四是地方政府。需要建立好磋商与诉讼衔接的配套机制。随着江苏等7省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陆续出台实施及试点进入案例实践阶段,构建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机制。
作者 贺震
机构地区 江苏省环保厅
出处 《中国生态文明》 2017年第1期50-53,共4页 China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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