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生物多样性法律保护体系已经取得相当成就。保护理念得到广泛认可,有关法律法规已达50余部,各领域相应制度比较完备,行政管理体制趋向优化,环境司法专门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和刑罚手段,正在坚守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后续体系化完善建设过程中,建议考虑制定综合性或者专门性的生物多样性立法,进一步明晰主管部门,建立合理的协调机制,更好地发挥司法作用,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度,增强法律规制的周延性。
出处
《中国生态文明》
2019年第2期24-30,共7页
China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基地重大课题"国际环境法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中国的应对与引领"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课题"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路径选择和法治保障"(18JF128)
国家社科基金2015年度重大课题<基于风险的环境治理多元共治体系研究>(15ZDC03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