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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注释(连载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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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五条常设机构一、一般概念本条综述了经合发组织协定范本第五条的一些条文(既未变动也没有实质性修改),并提出了一些新的条文(详见条文注释)。在双边税收协定中使用“常设机构”这一用语,主要是为了确定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利润的征税权。
作者 刘金枝
出处 《国际税收》 1988年第3期38-40,26,共4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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