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四款本款引用了经合发组织协定范本第五条第四款的条文,但作出了三点重要修改,即删去了经合发组织协定范本第五条第四款1项和2项中的“交付货物”一语,和删掉了第6项。去掉“交付货物”一语的理由,是认为用于交付货物的场所应视为常设机构。此外,经营供其它企业租用的商业性仓库,按照第二款规定,也应视为常设机构。有一些发展中国家的专家指出,为现货交付设有商品的库存,促进了产品销售,并且使拥有设施的企业在所得来源国取得了利润。
出处
《国际税收》
1988年第4期47-49,18,共4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