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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用减免税扶持“四残”人员就业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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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参加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对有劳动能力的盲、聋、哑、残疾人员(简称'四残'人员)帮助安排他们生活和专门教育,从法律和制度上给予保障,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优越性。如何运用减、免税收,扶持'四残'人员就业,是执行税收政策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对此,谈点粗浅看法。
作者 黄企斌
出处 《税务研究》 1986年第5期40-4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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