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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地方税的几点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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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国以来,根据前政务院1950年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而先后开征的地方税有: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交易税、利息所得税和印花税。在执行中,特种消费行为税在1953年税制修正时改征文化娱乐税;交易税改为牲畜交易税;利息所得税于1959年停征;印花税于1958年税制改革时并入工商统一税。1962年为适应开放集市贸易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又开征了集市交易税。至1977年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税收管理体制》中明确:对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作者 田宗植
机构地区 北京市税务学会
出处 《税务研究》 1986年第7期24-2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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