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三)所得税类我国的所得税,建国初期是属于工商业税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自从1958年改革税制,将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部分并入工商统一税以后,工商所得税便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但未重新立法,仍然沿用工商业税中有关所得税的法规,不分经济性质和经营业务,一律按照二十一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1963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调整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定》。这次调整工商所得税税负的原则是:个体经济要重于集体经济;合作商业要稍重于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及其他集体经济;集体经济之间的负担要大体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