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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批发业务计算征收营业税问题(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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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商品批发业务全面恢复征收营业税已有两年多了,总的来说,现行规定是基本适应的。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是计税依据方面的问题,主要有: 一、企业经营商品批发业务发生的负差是否准许与正差相抵营业税条例规定:'从事商品批发、调拨的纳税人,在商品销售后,以商品销售额减去销售商品的购入原价后的差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纳税。'据一些地方反映。
出处 《税务研究》 1987年第B3期15-1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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