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在完善利改税的基础上实行利润超率递减上缴法初探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一、利润超率递减上缴法的概念、计算方法和原则所谓利润超率递减上缴法,是以第二步利改税的进一步完善为前提,按行业分别核定资金利润率,若超过核定资金利润率,分级距按一定比例递减企业上缴利润的比例;若达不到,则分级距按相同比例递减企业留成比例的利润分成办法(以下简称'超率法')。本文所讲的资金利润率是捐企业当年实现利润与拥有的国家资金(包括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之比。企业按本文办法获得的留利不包括'生产发展基金',只含'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改为由企业自报。
作者 黄永高
机构地区 厦门市税务局
出处 《税务研究》 1987年第C2期33-36,共4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