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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发扣税工作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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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九八三年开始实行的对城乡个体商贩和以现金或现金支票进货的集体商业企业,在进货时,由国营、集体企业的批发单位,国营工业企业和县以上集体工业企业代扣零售环节的工商税(以下简称批发扣稅)。实行营业税以后,继续被沿用。到现在,批发扣税办法已执行三年多了,为了总结经验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今年,我们请北京等十九个省、市、自治区税务局对这项规定的执行情况做了调查总结,现将情况简述如下: 一。
出处 《税务研究》 1987年第S5期5-8,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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