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在划定自然保护区时,大多是选择天然生态系统,保存较好的区域,并采取一草一木不能动的方针,以期达到绝对保护的目的。如果这样行得通,当然是最好不过了。但是,实践证明,这样做不仅当地群众不理解,而且损害了他们的切身利益,常常得不到他们的合作和支持,造成了自然保护区与当地政府和人民的不协调,以致自然资源保护工作开展不下去,甚至造成迫切要求保护的对象受到损害。为了处理好自然保护区建设与当地政府和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国际自然保护学家们经过多年的研究和深入的调查,提出在自然保护区建设上要遵循生态开发的方针,把自然保护区范围划得大些,既要包括天然生态系统,又要包括一些半开发甚至已开发的区域在内。把它办成一个管理自然的基本单位,起着保护、科研、教育。
出处
《生物学杂志》
CAS
1987年第6期43-45,共3页
Journal of Bi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