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晋财建二[2016]98号各市财政局、环保局:为规范省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2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机制的通知》(普政办函[2009]177号)、省环保厅、财政厅《关于完善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机制的通知》(晋环发[2013]75号)、《山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15]70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职责规定的通知》(晋财办[2015]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