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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对政府公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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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渠道公开政府信息:(一)政府网站;(二)政府公报;(三)新闻发布会;(四)报纸、广播、电视;(五)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大厅;(六)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七)政务微博、微信;(八)其他公开渠道。
出处 《山西政报》 2017年第23期37-3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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