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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对政府公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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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二十六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公报和省政府法制网站公布。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审査,并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不得公布。未在省人民政府公报和省政府法制网站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在省人民政府公报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出处 《山西政报》 2017年第24期49-4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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