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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公共租赁住房给予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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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国家决定自2013年9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公共租赁住房给予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
出处 《山西财税》 2014年第10期17-1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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