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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档案,27年冤案一朝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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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一起长达27年的冤案,依靠档案,为受害人彻底平了反。 1960年9月25日,沁水县公安局逮捕了柿庄乡行政秘书郝××。同年11月8日沁水县人民法院以“反革命现行破坏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1962年5月30日,沁水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判不当,又以(62)法审刑字32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原判,以“书写反动信件罪”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郝从释放后,一直以“反动信件不是本人所写”等理由提起申诉,申诉材料由誊写到复写,又由复写到打印。
出处 《山西档案》 1988年第2期39-,共1页 Shanxi Arch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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