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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违规行为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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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出处
《山西教育(招生考试)》
2019年第3期33-34,共2页
关键词
考试过程
教育考试机构
考试作弊行为
分类号
G717.3 [文化科学—职业技术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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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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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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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
考生违规行为和处理办法[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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