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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违规行为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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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出处 《山西教育(招生考试)》 2019年第3期33-3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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