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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一九八三学年度仍使用《法律常识》试用课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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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局): 一、我部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九日发出《关于讲授<宪法常识>与暂停使用<法律常识>试用课本的通知》以后,据反映,各地一时来不及培训师资,教师也没有时间熟悉教材。经研究决定:一九八三年秋季开学后,各地初中三年级仍使用《法律常识》试用课本。二、我部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发出的教学用书通知所附用书目录中的初中课本《法律常识》
出处 《思想政治课教学》 1983年第5期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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