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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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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的教师由于教学不得法,时有发生侵犯学生权利的违法行为,正如有的教师自己所说,此类行为是由于恨铁不成钢所致,故名曰“善意”违法。现将此类行为举例如下: 一、侵犯学生的学习权利。学生应该到校上课,既是他们的义务,又是他们的权利,但由于个别学生学习目的性不够明确,上课纪律较差,对于这种不遵守纪律的行为,粗莽的教师会采取罚站、拉出位子等方法加以制止,甚至将其罚站于炎热的太阳下面。尽管此时教师是针对学生不遵守纪律的错误行为而为之,但也不可否认教师行为的违法性。
作者 肖佰良
出处 《思想政治课教学》 1987年第9期35-3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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