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8年4月,在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的第八次大会上获得正式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原宪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款:“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意味着在现代中国的百年风云中历尽磨难的私营经济,得以堂堂正正地在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中占据一席之地,分布在祖国各地的大约22.5万个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得到了国家根本大法的确认。本文就这一条款谈些看法。熟悉共和国历史的人们会记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