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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司法官的堂判判词研究——以《三邑治略》为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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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清代司法官的堂判判词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审理过程、证据的采信、判决结论的记录。清代的地方司法判决与地方官的行政命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大都以县令'堂谕'的形式表现出来。《三邑治略》卷四、五、六是清代光绪年间历任湖北省利川、东湖、天门三县县令的熊宾,将任内所审理的案件并当堂所书的判词的汇编。对堂判判词的研究,可再现清代地方司法官的审判实践,探究清代地方司法官是如何审理案件的,包括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如何当堂质证,证据如何采信,如何适用法律、条例,如何将情理法交融在司法判决中,其作出的判决结论反映了清代司法官乃至统治者的司法价值取向。
作者 祖伟
机构地区 辽宁大学法学院
出处 《沈阳故宫博物院院刊》 2008年第1期62-73,共12页 Shenyang Palace Museum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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