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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劳动者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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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案情简介吴某系A汽车销售公司职工,岗位为收银员,月工资为2500元。2015年5月,A公司引进新品牌汽车销售,并成立新公司,将原销售的综合品牌全部交由新公司承接经营。在A公司与新公司签订的原工作人员分流协议中约定,新公司撤销收银员等岗位,吴某等人由原公司负责安置。A公司随即通知吴某转为从事保洁工作。吴某表示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收银员。
出处 《石油人力资源》 2017年第1期108-109,共2页 Petroleum Human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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