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加强对进口业务和进口商品的管理,制止盲目进口、违法转卖牟利的现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商业部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86)工商字第266号文件,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进口商品管理的通知》,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经营进口业务,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可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办理进口业务。没有进口权的企业,不得对外洽谈进口业务。
出处
《商业经济研究》
1987年第3期20-21,共2页
Journal of Commercial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