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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筑业差额征税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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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6年5月1日全面实行'营改增'以来,建筑业现行增值税法规中套用了许多原营业税下的做法,因此出现了一些本行业特殊处理的规定做法,例如为了保障现行财政格局不变的权宜之策采用了异地项目就地预缴增值税、附加税、所得税等税收的政策;为了保证建筑行业整体税负只降不升,允许那些实测增值税负较高但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采用简易计税仍沿3%税率,实际税负为2.91%;原营业税下采用的差额征税也平移过来,但税额的计算及会计处理都有所不同。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服务,简易计税的项目采用差额征税全额开票方式,是真正意义上的'差额征税';一般计税项目采用全额开票计算销项税额,凭票抵扣进项税额的方式,只是在异地项目预缴税款时分包税额进行抵减。
作者 王柏春
出处 《商讯(商业经济文荟)》 2019年第17期146-146,14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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