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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受理行为可诉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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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受理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在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行政受理是连接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桥梁,只有行政主体通过对行政相对人要求的审查,根据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同意受理的决定,行政相对人才获得了通过启动行政程序获取相应实体权益的可能性;而行政主体通过审查,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决定拒绝受理则意味着排除了相对人通过自行启动程序获得实体权益的可能性,除非寻求相应救济途径。因此,行政受理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即对行政受理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进行分析。
作者 轩斯文
机构地区 辽宁大学法学院
出处 《商业文化》 2011年第12X期379-379,共1页 Business Cul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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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王名杨.法国行政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

共引文献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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