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机关不仅参与着社会管理,还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担负着特定的保障职责,那就是通过解决纠纷、实现社会公平来维护社会和谐。体现在刑事诉讼中,则是通过公正的程序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进而推动社会的法治进程。为了契合社会管理创新的需要,刑事诉讼的理念应该有所发展和创新。为此,应该强调协商合意机制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引入,把握司法权运用中能动与克制的平衡,关注制度设计与运作中的人本思想和权利关照。
基金
笔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刑事司法职权配置研究”(批准号:10YJA82012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