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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信息范围界定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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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国内外既有立法中,关联性、可识别性和系统化处理是界定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的核心要素。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使得社会生活的信息化程度大幅提高,若仍以既有标准界定个人信息,将造成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的过度膨胀,提高各方主体的守法成本,不利于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创立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目标,一是保护个人尊严,二是促进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平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必要适当增加界定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的考量要素,具体包括信息自身的属性、信息控制者的识别能力、个人信息的用途以及信息主体的身份等,以使个人信息保护范围更加精细化。
作者 梅夏英 刘明
出处 《社会治理法治前沿年刊》 2013年第1期33-58,共26页
基金 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海外高层次人才交流基金——2013年社会管理专项课题“当代网络社会治理中的立法模式研究”阶段性成果 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创新团队发展计划资助(项目编号:IRT1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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