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风险与发展并存的现代社会里,传统刑法观在应对一些新兴领域的刑事犯罪问题上已显得力不从心。创新社会治理体系这一治国方略要求创新传统刑法观以适应社会新形势,于是代表现代刑法观的市民刑法、风险刑法和敌人刑法在我国刑事法领域崭露头角并发展起来,随之而来的是现代刑法观与传统刑法观相碰撞而产生的激烈的批判和反批判。从此,我国刑法观便徘徊于传统与现代之间。刑法观的不稳定性会导致立法与司法上的诸多弊病,所以构建起以传统刑法观为基准,兼以民生刑法观为导向,以风险刑法观为补充,以敌人刑法观为例外的三级层次的三元化刑法理念非常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