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结合《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关于'暂扣船舶'和'没收船舶'规定难以执行的现状,笔者查找并分析了该条款在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行政法权责统一原则视角对该条款的规定进行了分析认为,法规只赋予海事管理机构暂扣和没收无证船舶的职权,但没有明确海事管理机构确保履行职权所必须的条件;法规没有明确实施暂扣和没收无证船舶的最终目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难以主动、有效行使法定职权;具有船舶检验发证管理职责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对需经检验发证后方可进行的航行作业活动具有监督职责。针对以上问题和分析,笔者从船舶扣押场所设置或者委托保管、扣押船舶安全值班、船舶扣押和没收后的具体处置程序和明确当事人等方面提出完善配套规定的建议,并基于权责统一原则对该条款提出修订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