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是新时代新矛盾的必然,是深化改革的措施之一。通过宪法解释,可从《宪法》第六十二条、《立法法》第十三条找到其设立的法律依据,又因该机构的设立与《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等存在冲突,宪法修订成为必然,并加快制定《国家监察法》,以使监察委员会职责运行有法可依。在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合署办公的情形下,应做好党纪与国法的区分适用,做到'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并且可将纪委、监察委员会调查前后程序、被调查人身份、被调查人的行为性质等作为党纪与国法运用的区分标准。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并将'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应通过立法和谐衔接,在立法时应主要考量两机关相关职能的配置;两机关日常交流的制度建构;涉及犯罪案件的移交机制的完善;办案侦查、立案标准、事实认定等执法认识的统一等方面,完善监察委员会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衔接制度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