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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立法的路径选择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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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改革试点实践的基础上进行立法,确认巩固并全面推行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势在必行。但修改《行政监察法》为《国家监察法》的监察立法模式无法从根本上有效发挥监察委员会的职能,且无法实现其在法治轨道上规范有序运行的效果。因此,应比照行政机构的《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对应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对应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制定《监察委员会组织法》,规范和保障监察委员会机构统一、协调、高效运行;比照行政机构的《公务员法》、人民法院的《法官法》和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法》,制定《监察官法》,形成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协调、匹配的监察官人员管理与保障法律制度;比照行政机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应的诉讼法规范,制定《监察程序法》,建立与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统一、协调、高效的监察委员会权力行使的法律规范制度,进而通过修订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形成科学完备的国家监察法律制度体系。
出处 《社会治理法治前沿年刊》 2017年第1期283-296,共14页
基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徐汉明教授主持的中国法学会研究阐释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重专项课题《国家监察立法研究》(CLS(2016)ZDZX11)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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