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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借新还旧贷款应更具可操作性——对《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第九条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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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应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认定不良贷款。对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的,应列为正常贷款:(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作者 李钧
出处 《广西金融研究》 2003年第9期56-56,共1页 JOurnal of Guangxi Financial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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