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标志着政府采购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使用财政资金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与作为供应商或希望成为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广大公司、企业及从事生产经营的公民有密切的关系。政府采购作为一种透明、公正的商业活动方式,在我国刚刚起步,对其规范管理,加强监督尤为重要。本文对专员办参与政府采购监督工作,提出商榷:一、客观上缺乏监督主体资格,难以主动参与监督工作《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