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进程的推进,行政执法中越来越重视执法程序的合法性。过去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认识和做法,正在被实体和程序并重的认识和做法所替代。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程序合法是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重要条件,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不仅要遵守实体法的规定,而且行政行为的程序也应合法。行政机关违反了法定程序,实际上是侵犯了法律保护的社会利益,比实体违法的危害更大。因为,它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行政机关自己作为执法者都不守法,如何能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守法呢?因此,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审查是决定其应被维持还是应被撤销的重要环节。这就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做到不仅实体合法,更要程序合法,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某省厅就很好地做到了这一点,值得各地在行政执法中借鉴和学习。
出处
《国土资源通讯》
2003年第8期62-6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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