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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胎儿保留的这份遗产是否应当重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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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我的儿子肖某30多岁才娶上媳妇,这总算了却了我们一桩心事。可万万没有想到,儿子在婚后不久就因一起意外事故而不幸身亡。当时儿媳已有身孕。在分割儿子的遗产时,儿媳提出要为尚未出世的胎儿留出一定的财产份额,我们同意了她的要求。可是,儿媳在为胎儿争得一份财产后,却又将胎儿打掉了,准备再嫁。对儿媳的这种做法我们非常气愤,并要求重新分割为胎儿保留的那份遗产,可儿媳不同意,想全部独占。请问,为胎儿保留的这份遗产是否应当重新分割?读者施明祺施明祺同志:
出处 《新农村》 2003年第6期30-3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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