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财税实务答疑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企业亏损,投资收益是否作纳税调整? 问:财税字1994年009号二、三条规定联营分回利润及对外分回投资收益均要按规定作纳税调整。而财税字1997年022号又规定:为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收益(含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
出处 《中国会计电算化》 2003年第10期62-64,共3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