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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总工会 萍乡市地税局 关于企事业单位应上缴市总工会的工会经费由市地税局代收的意见(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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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履行好工会组织的维护职能,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更好地加强我市企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收缴工作,保证工会工作顺利开展,自2003年1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应上缴市总工会的工会经费(包括按规定比例上解省总工会、全国总工会的部分),由市总工会委托市地税机关负责代收。
出处 《中国工会财会》 2003年第10期58-59,共2页 Finance & Accounting of Chinese Trade Un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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