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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真正的承运人——一起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货物灭失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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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事由 2001年8月17日,广西红河实业总公司制糖化工总厂(以下简称原告)与广西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将300吨一级白砂糖卖给该司,价格3,920元/吨,交货地点为广东省东莞市。同日,原告职员电话委托王某联系船舶,并约定运费每吨65元。次日王找到杨志雄,杨答应以“柳地港运015”号船承运该票货物,运费每吨60元,原告未预付运费。8月20日,“柳地港运015”号船开始装船。该批白砂糖共6,000包计300吨,由杨志雄及船上的其他船员验货后。
出处 《珠江水运》 2003年第10期36-3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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