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美国、欧洲、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相比 ,我国法律使产品的销售者承担了更为严格的责任。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上 ,世界大部分国家都仿效美国 ,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 ,但在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和抗辩事由上 ,各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纯粹经济上损失一般不可依产品责任法获得赔偿 ,产品责任中应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在责任期间上 ,我国产品质量法上“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与美国法上的“产品安全使用期”
出处
《内蒙古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03年第4期40-45,共6页
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