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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能否作为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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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0年3月在北京市西城区进行某写字楼项目的开发建设,设计建造写字楼地上层数为十八层,地下三层。由于建设的需资金不足,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该项目开始预售之前将正在施工中的写字楼已完成的地下三层、地上一至十五层作为抵押物向乙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并获得批准,双方就此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写字楼项目竣工后,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了该写字楼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作者 王志毅
出处 《中国金融家》 2003年第10期63-63,共1页 China Financialy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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