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用企业领域,市场机制作用仍是第一位的,政府干预作用是有限的。公用企业市场化改革,实质就是要构建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机制互补的二元调节机制,促进公用企业的良性发展。目前,我国规范公用企业的法制状况已不能适应市场化改革和加入WTO新形势的需要,因此,建立我国以反垄断法规范和管制立法为主要内容的二元结构的公用企业法律规制体系,尤为迫切。
出处
《江淮论坛》
CSSCI
2003年第5期71-75,共5页
Jiang-huai Tribune
基金
安徽省高等学校青年教师科研资助项目(批准号为2003jqw44)的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