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是依法行政的主要原则之一。但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存在着社会和市场事实在前,制度安排合法化在后的现象。档案局(馆)提供现行文件利用服务时,在提供服务的主体、接收现行文件进馆的时限、要求现行文件进馆的依据、提供现行文件服务的受权等问题上与现行有效的档案法律法规存在一些冲突。因此,应当在不断创新与探索档案服务机制的同时,适时地通过立法或修改已有的法律法规,将创新与探索的积极成果合法化。
出处
《档案管理》
北大核心
2003年第5期16-18,共3页
Archives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