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首先从独立董事的基本职能和具体职能两个层面对我国独立董事的职能进行了界定,认为我国设立独立董事的初衷与其他国家不同,现阶段它的基本职能不是维护所有股东利益,而是维护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保障中小股东权益。而且,这一职能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证券市场的完善而不断发展。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决定了独立董事在拥有普通董事职权的同时,还拥有一些特殊权力。在此基础上,笔者从组织管理的角度,提出证监会应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独立董事协会,对独立董事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为独立董事保持独立、真正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出处
《财经问题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0期42-45,共4页
Research On Financial and Economic Issues